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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监管体制的意见

  (二)县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直接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局的行业指导。各县区要加强物业管理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

  1.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参与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

  2.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工作。

  3.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4.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企业等对住宅小区基础配套设施承接验收,参与物业管理用房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5.监督各街道(乡镇)、社区有关物业管理的信访工作,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排查调处有关物业服务的纠纷。

  6.负责辖区内文明城市创建、绿化检查等物业管理考评工作。

  7.指导街道(乡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8.对辖区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配合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建拆除、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授权由县级物业监管部门行使的其他职能。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在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

  1.负责属地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2.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初审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签署意见。

  3.对辖区内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物业服务纠纷投诉受理调处工作,明确职责,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总结、有信访台帐。

  5.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增加物业服务职能。

  6.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各项工作,对物业公司退出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7.负责无物业管理小区的卫生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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