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监管体制的意见
(抚政办发〔201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理顺全市物业管理监管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坚持行业规范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街道(乡镇)监管为主,充分结合社区管理,构建系统完善的物业管理监管体系,提升全市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理顺各级物业管理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一)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对县区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1.拟定本市物业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等指导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 指导县区做好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物业承接验收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等工作。
3. 监督指导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及管理工作。
4. 指导开展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5. 组织物业服务行业调研、业务培训与学习交流工作。
6. 负责全市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监管、划拔和分摊核算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维修资金信息库。
7. 指导抚顺市房产业协会工作,促进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8. 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授权由市级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行使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