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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统筹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分工如下: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卫生厅配合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由省农业厅、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配合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负责道路整治工作;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负责乡镇绿化工作;由省卫生厅(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由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牵头,省畜牧局配合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环保厅配合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负责农村地区矿山企业周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配备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开展帮扶支援,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党政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导。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省、市、县各级政府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相关省辖市财政、环保部门于每月月底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环保厅。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后续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省财政厅、环保厅对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项目在既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四)落实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内容、范围、目标、措施、责任分工及中央、省、省辖市投入资金数额,建立目标考评机制,形成全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不等不靠、以我为主、主动治理农村环境的县(市、区)、乡镇,要予以必要的资金奖励和补助;对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乡镇,要停止安排或追缴下达的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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