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法院
行政机关在处理无证行医案件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依法完成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加大对无证行医案件的刑事审判力度;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无证行医案件刑事处刑标准。
(十四)科技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查处擅自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科研机构。
(十五)物价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从事无证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六)监察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徇私舞弊、纵容或放任无证行医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十七)驻沪部队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对所属部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冒充部队医疗机构开展无证行医行为的查处。
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本工作方案的实施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排查工作,确定重点监管的区域和对象,部署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8月):在区(县)、街道(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各区县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
(三)深入推进阶段(2011年9月-10月):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加强复查。组织相关实施单位对区县开展抽查,推进实事项目向纵深发展。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11月-12月):对实事项目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做好相关总结工作。
六、信息上报
(一)各区县卫生局请于2011年5月底前上报辖区实施方案及调查摸底情况,同时上报领导小组名单(附件4)。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及时收集、汇总区县工作信息、报表,并用书面(需盖公章)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卫生局。有关报表具体内容和报送要求,请各区县卫生局按照我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整治“医托”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11号)执行。各区县卫生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三)请各区县相关部门于11月5日前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报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