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将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列入区县、街道(乡镇)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3、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三)公安部门
1、负责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医托”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2、依法查处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严惩暴力抗法行为,保护行政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
(四)人口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对非法B超检查、接生、人流诊所的取缔工作,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五)工商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食药监部门
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查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行为。
2、配合卫生等部门查处雇佣“医托”医疗机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提高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覆盖范围,研究完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适当改善医疗待遇,方便外来从业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涉及违反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依据《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租赁行为的管理。
(九)城管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无照设摊行医行为;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擅自设置户外无证行医广告、招牌、灯箱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市法制办
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工作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十一)市新闻办
负责打击无证行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报道,通过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十二)检察机关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加强立案监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负责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