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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申请人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2.审查工作规范化。
  (1)审查程序规范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序完整、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严格审查期限,提高审查效率。确保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2)改进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查;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对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要尽可能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查。
  (3)认真把好行政复议审查的事实关、法律关、裁决关和善后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要深入现场调查,不搞闭门办案,确保事实清楚;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要广泛征求立法机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裁决效果;对裁决执行中的后续事宜,要加强监督指导,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消除在萌芽阶段,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4)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尝试在立案受理环节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
  3.法律文书规范化。
  (1)制作规范化。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注重提高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
  (2)送达规范化。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直接送达应有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请人代表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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