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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1〕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0〕31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
  (一)队伍建设规范化(2011年7月底前完成)。
  1.机构设置规范化。区(市)县政府应在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明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2.职能配置规范化。行政复议机构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3.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按照行政复议职能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在编公务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保障措施规范化(2011年9月底前完成)。
  1.办案场所规范化。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外,还应配备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档案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结合单位实际,为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处室安排必要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和档案保管场所。
  2.经费保障规范化。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3.办案器材保障规范化。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门的办案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办案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职能履行规范化(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1.受理工作规范化。
  (1)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本区域行政机关的现有行政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没有载明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内容的,应抓紧修订完善。
  (2)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设置专门的接待场所,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严格执行首问事项登记制度、首问岗位流程跟踪制度、案件引领告知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逐步实现网上受理,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具备条件的区(市)县,可以在乡镇、街道、居民点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中心,代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并负责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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