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监规〔20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对外公告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宣传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深圳市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区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公告,是指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开财政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实以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公告由组织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公布。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法公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检查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