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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主要负责人: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提供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中医坐堂医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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