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
(四)对医疗机构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医馆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
二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