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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与评议。

  (四)对医疗机构选址进行社会公示。

  (五)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同时上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六)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医馆的《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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