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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深圳市中医馆的基本标准》。

  (二)符合以下选址要求:

  1.中医馆应相对独立,所在社区服务人口为3万人以上;

  2.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中医馆)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搜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3.选址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中医馆: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中医馆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有第(三)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中医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中医馆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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