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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如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八章 项目评价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评价包括绩效评价与信用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前、实施期和完成后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水平、效果、经费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会同综合计划与社会发展处与市财政局负责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评价结论存档。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评价是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进度、技术、经济、知识产权、资金投入与使用、科技统计、重大科技活动等工作实施与完成情况的评价。
  第四十六条 信用评价由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监察及其它业务主管处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政策等重点支持的依据。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市财政科技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匹配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等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费、管理费及其它用于科技项目的合理开支。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实行独立建账,专项核算,并遵守国家科技经费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用途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章 项目审计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审计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市级重点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项目抽查审计。具体包括项目中期审计和项目验收结题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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