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应提供产出知识产权的相应证明。
(六)其它相关附件。
第三十四条 通信(网络)评议方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委员在规定时限内以信函形式提出验收建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总后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资助金额较少的一般项目可申请书面审核方式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项目须经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和综合计划与社会发展处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供第三十三条列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书面审核的验收结论为结题,未通过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内容为基本依据,验收委员会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做出客观和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如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或管理不善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局三年内不受理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的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市场、技术及不可抗力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的,须提供详细的申请调整报告,一般项目由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重点项目须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项目验收则按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进度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同意调整,逾期半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督促其限期完成。限期后仍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收回市科技经费等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在网上填报《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连同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有关处室对验收材料和验收证书进行审核,并确认验收结论。《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徐州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主管处将《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等项目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