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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
  (四)项目规定完成截止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确定。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人员组成。一般由市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以及市科技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专家人数为奇数,一般为三至七名。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网络)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一般采用会议验收,重点项目必须进行现场会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结题和不合格三种。完成合同规定的总经费额的90%、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验收合格;因客观因素经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未完成合同规定,但已达到合同规定指标70%以上的可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为验收不合格:
  (一)经费投入未达到合同要求并且产出经济指标未达到合同规定指标的70%,或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创新性、无先进性或无实用性;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有蓄意欺骗之嫌的;
  (四)超过合同验收时间六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第三十三条 各类计划项目验收采用网上申请,网上填报《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经各业务主管处批准后,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三)重点项目应有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一般项目可以将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合并,但要有明确具体的表述;
  (四)徐州市项目经费决算表,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重点项目要提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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