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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的立项需通过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重点项目,在专家评审基础上,市科技局应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项目申报单位相关人员须出面接受质询。重点项目的立项实行票决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限为一至三年。一般项目一至二年,重点项目二至三年,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间有重大异议者须实名向市科技局监察部门提出,由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明确答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会商后联合发文下达并下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对于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重点项目,在中期检查的基础上实行中期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对一般项目结合项目合同内容执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止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需要做出答复意见的,市科技局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调查和论证后答复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经费,且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因主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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