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能力真实填报,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准确提出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经费预算。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评价档案。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咨询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建立和维护专家信息库。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由市科技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从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被选专家由市科技局签发《专家评审证》,并与科技局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按计划种类、专业领域分组进行,每组原则上由三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邀请专家应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要求由同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或同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对评审专家实行信用档案管理。专家应持《专家评审证》上岗,在评审咨询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信用、专家评价意见不予采用、取消评审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等措施予以处理。
每年评审专家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不得连续三年参加同类专项计划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对评审内容和结果承担保密义务。专家与评审项目存在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关联的,应事前主动提出回避,否则,作为不廉洁行为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违反保密规定者,按照签订的保密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各类人员均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相关人员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审中违规的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