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五)对科技经费进行监管和审计。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所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包括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推荐,申报材料审核;
(二)及时下达市级经费与匹配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统计工作,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四)配合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检查、项目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及时取得知识产权;
(七)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各项科技统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编制和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徐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申报,纸质材料报送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中心。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