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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五)经公示30日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颁发知名商号证书。

  第十二条 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一般为 7 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和专家、学者、律师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不得超过一半。

  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知名商号评审程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知名商号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知名商号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 5 年。

  知名商号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知名商号所有人可以在包装、说明书等标注知名商号字样,可以使用知名商号进行广告宣传。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知名商号,不得在包装、说明书等标注知名商号字样,不得使用知名商号进行广告宣传。

  鼓励获得知名商号的企业发展连锁或者加盟经营。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已有的知名商号相同或者字音、字形相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未经知名商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与知名商号相同或者字音、字形相似、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文字作为商号。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现有商号,与知名商号相同、相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进行可能引起公众误认为知名商号的宣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知名商号,并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号的;

  (二)严重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企业丧失知名商号其他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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