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地在本市;
(二)商号连续使用 5 年以上;
(三)商号具有独创性,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销售(营业)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 3 年在本市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连续 3 年无质量事故;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连续 3 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认定为老字号的企业,不受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知名商号:
(一)以通用地名、行政区划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
(二)以著名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称作商号的;
(三)使用具有通用或者公益特征的文字作商号的。
历史形成、社会公认、具有特指性的商号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认定知名商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商号使用起始时间的有效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奖的有效证明;
(五)企业近 3 年经营情况证明材料;
(六)行业内市场占有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和企业商号管理制度;
(八)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出具的近 3 年商品(服务)质量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知名商号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人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知名商号认定所需材料;
(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书面审核或者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拟定知名商号企业名单;
(四)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知名商号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建议名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