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 2010 年 12 月 21日市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2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毛小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知名商号认定和管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号,又称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商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知名商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知名商号的管理和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和完善知名商号的管理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知名商号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创建知名商号,加强知名商号的培育和保护,推动知名商号扶持和激励机制建设,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知名商号的认定应当尊重历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知名商号认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