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坚持科学发展、奋力走在前列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为主线,以建设人民幸福城市为根本目标”,以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为核心,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202号),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压降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加强管理监督,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全覆盖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特别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二)强化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宁政发〔2010〕243号)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