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适用于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现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规范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艺,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明确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十五)强化工程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工程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配套的持证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针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平行、抽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必须现场检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施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复查,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严把工程质量检测关。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标准,规范检测程序、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和准确。实行检测结果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检测机构要逐步做到与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及时将检测不合格的信息传递给质量监督机构。
(十七)加强工程主要材料的质量抽检。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切实保障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要建立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抽检和政府监督抽检的监管体系。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理平行抽检的数量应在正常抽检的基础上再增加20%,政府监督抽检频率也要适当增加。对复检或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已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十八)完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结合目前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治墙体裂缝、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以及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施工企业要专门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把监控措施列入《监理细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大抽检和核验的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