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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建建发〔2011〕5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各方行为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监理规划、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图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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