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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3)幼树:2元/棵

  4、苗圃:

  (1)花卉6000元-8000元/亩

  (2)树木4000元-6000元/亩

  5、电话:180元/户

  6、电户:150元/户

  7、动力电户:2000元/户

  8、有线:127.5元/户

  9、自来水管:310元/户

  10、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1、石水渠:40元-60元/m³

  12、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3、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14、石猪圈:180元/个

  15、水泥地坪:20元-40元/㎡

  16、砖、石地坪:10元-20元/㎡

  17、PVC管:5元-8元/ m

  18、砖木厕所:50元-80元/㎡

  19、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20、简易厕所:100元/个

  21、石帮畔:70元-100元/m

  22、砖围墙:60元-100元/m

  23、石围墙:50元-70元/m

  24、土围墙:20元-40元/m

  25、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26、铁皮房、活动房:40元-60元/㎡

  27、简易棚:20元-40元/㎡

  28、铁水管(Ф10 ㎝):30元/m

  29、机井:5000元-8000元/口

  30、空调:350元/台

  31、简易大门:100元/付

  32、铁楼梯:150元-200元/m

  33、防盗网:45元/㎡

  34、铁栏杆:40元/m

  35、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官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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