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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宝鸡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九部委2011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有关部署,市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环境后督察和环境监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的作用,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工业园区和渭河流域造纸、化工等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推动宝鸡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

  1.检查重金属采选矿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消除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

  2.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坚决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等落后生产能力。对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关停。

  (二)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

  对秦岭北麓及凤县、太白地区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整治。对冯家山水库、清姜河上游的农家乐进行清理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监管体系,编制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各类排污口,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三)继续开展渭河流域造纸、化工等重点排污企业整治

  结合渭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对渭河沿岸排污企业开展集中整治,重点对造纸和化工企业逐个排查。不能按新标准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限产限排;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限期整改;对偷排、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一律停产治理;对屡查屡犯、逾期未整改到位、深度治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关停。扶风、岐山、风翔、陈仓4县区涉及的小皂素企业一律关停、拆除设备,严防死灰复燃。

  (四)开展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专项执法检查

  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的监督性监测,督促污水处理厂规范化管理和运营,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装置,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规范污泥处置,杜绝污泥直接排放。陇县、千阳污水处理厂6月底前要完成技改任务,实现达标排放。整治垃圾填埋场未经处理直排放渗滤液等问题,督促垃圾填埋场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范填埋,妥善处置渗滤液,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五)开展工业园区和新建项目落实“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检查

  1.摸清辖区内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的数量、企业状况、周边环境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

  2.开展2008年以来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配套环保设施未建设或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擅自生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或严重超标排放以及长期无法通过验收引起“厂群矛盾”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治。

  三、时间安排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市上的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安排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及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每个专项行动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情况。对重金属排放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和化工行业、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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