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结合机构改革适时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陕府法发〔2010〕40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抓好“三项” 清理工作
2006年以来,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基本完成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的清理工作。此次政府机构改革后,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新“三定”方案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的情况,进一步抓好“三项”清理工作,确保2011年5月底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分解落实法定职责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三项”清理为依据,根据原宝鸡市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和有关示范格式的通知》(2006第1号)的要求,按照机构改革后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法定职权、执法项目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制定相应的执法标准和具体要求。分解执法职权要以科学合理、关系顺畅、相互配合、高效运转为目标,注意与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执法项目,扩大或缩小执法权限。依法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负责实施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各自职责。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规定不明确,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程序逐级提请上级机关作出解释。依照部门“三定”方案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职权发生矛盾的,由同级编办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