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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确保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限价房用地,对超过两年没有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建立会商制度,防止出现房价过快上涨势头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和市房地产行业协会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制度,定期对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进行会商研判,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房价环比上涨幅度超过1%和普通商品房单价较高的楼盘列入重点监控楼盘,对企业进行约谈;必要时对环比上涨幅度过高和单价过高的楼盘,由有关职能部门采取限购、信贷限制及税收清算、稽查等措施对其房价进行调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注销其从业资质。

  六、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从严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应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开全部房源,并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在网上签订并备案。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严格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中关于住宅价格“一价清”有关规定,严禁收取房价之外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除收取物业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禁止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机构和个人代理、包销商品房及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协助买受人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购房人应及时按仲裁或诉讼程序追究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执法、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查处曝光,并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采取限制其开发经营措施。要加快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各县、区要对信息系统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和住房保障工作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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