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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宝政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上来,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将住房保障工作和稳控房价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将对其进行约谈问责,力争全年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10%以内。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201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3.33万套,各县区及市级各部门必须按签订的责任书要求,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从今年起,廉租住房、公租房建设将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市住建局要会同财政、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各司其职,抓好落实。对政府集中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建设资金,要积极争取中、省补助,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筹集解决。对于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金融、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等有关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总量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实行投放总量控制。

  四、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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