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富有地方传统色彩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条 贷款担保条件
苏州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提供给所合作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进行技术论证和风险评估,独立审贷。
(一) 借款人必须是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且有效经营2年以上;
(二) 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有较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 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 贷款人及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和代偿管理
第十一条 担保风险控制
(一) 在保贷款余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倍,当年实际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基金额的10%以内。当超过上述界限时,担保公司应停止审批新的货款担保业务,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调整担保规则,待担保公司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二) 担保公司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互相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 担保公司加强保后管理,切实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代偿
(一) 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公司应将业务积极纳入省市区各级再担保体系,发生代偿后按相关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摊。
(二) 由担保公司负责落实合作银行,发生代偿后原则上由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按一定的比例承担。
第五章 坏账的确认和核销
第十三条 坏账的确认
(一) 借款人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 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第十四条 坏账的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