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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 富有地方传统色彩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条 贷款担保条件

  苏州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提供给所合作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进行技术论证和风险评估,独立审贷。

  (一) 借款人必须是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且有效经营2年以上;

  (二) 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有较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 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 贷款人及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和代偿管理

  第十一条 担保风险控制

  (一) 在保贷款余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倍,当年实际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基金额的10%以内。当超过上述界限时,担保公司应停止审批新的货款担保业务,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调整担保规则,待担保公司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二) 担保公司加强与贷款银行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互相交换和通报受保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 担保公司加强保后管理,切实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代偿

  (一) 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公司应将业务积极纳入省市区各级再担保体系,发生代偿后按相关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摊。

  (二) 由担保公司负责落实合作银行,发生代偿后原则上由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按一定的比例承担。

第五章 坏账的确认和核销

  第十三条 坏账的确认

  (一) 借款人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 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第十四条 坏账的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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