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文产字〔2010〕17号)
各市(县)、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九部委《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和《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府办〔2010〕268号),制定《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九部委《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苏州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步伐,切实解决文化产业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根据《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府办【2010】268号)文件要求,设立苏州市文化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为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担保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苏州市区内符合苏州市文化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文化产业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分担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债权的实现,增强其对文化产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贷款的信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担保,即担保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公司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文化产业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五条 担保基金由下列来源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