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建设统筹资金;
(二)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四)重大水利建设基金;
(五)新能源专项资金;
(六)财政扶贫资金;
(七)三西资金;
(八)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九)一事一议专项资金;
(十)学前教育及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
(十一)劳务就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等。
第八条 资金按照性质,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专项用于《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移民住房、农田水利、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与生态移民有关的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和自治区移民主管机构提出的安置区建设方案,提出年度资金总体安排和整合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十条 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并按照工程进度审核拨付。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开设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与生态移民无关的其他资金不得进入专户核算。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和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分解下达资金预算。
资金一经下达,承担生态移民建设任务的市(县、区)应当及时、足额转入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实行直接拨付。财政部门依据中标合同和监理报告,按照审核后的工程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施工或者商品和劳务的供应者。
第十四条 资金可以按照《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在本市(县、区)生态移民项目间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