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态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自治区“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宁夏“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移民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用于自治区“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态移民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据方案、核定总量、以县为主、包干使用”的原则,做到任务到县、资金到县、职权到县、责任到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审核和预算安排。
第五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资金的范围和使用
第六条 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资金:
(1)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2)中央财政整合其他资金用于生态移民的资金;
(3)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4)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整合其他资金用于生态移民的资金。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整合资金的范围包括下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