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本协会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会长办公会分工分管其他管理工作。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应定期向理事会或律师代表大会述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故不能主持时,指定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交的会议议案、工作方案和文件草案;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开展某项工作和举办重大活动的思路和动议;
(三)督促、指导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
(四)督促、指导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本协会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研究部署本协会工作,讨论、决定本协会临时重要事务,处置突发事件;
(六)其他应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执行机构,其职能为具体安排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待来人、来访,负责本协会文书文秘、信息传递和会议会务等事项,负责管理本协会经费、财产和承担后勤保障工作,以及本协会其他日常工作和事务。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的任职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安排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