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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金融业作为全省重点培植的服务业十大产业之首,“十二五”期间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到2015年末,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力争达到3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左右。与此同时,全面提升济南市金融业发展水平,把金融业发展成为济南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全省发挥核心带动作用。到2015年末,济南市金融业增加值要达到750亿元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1%以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0%;到2020年,要把济南市建成机构汇聚、人才集中、功能健全、交易发达、总量较大、对周边地区辐射力强的金融强市,使济南市成为黄河中下游地区金融管理中心、金融机构中心、资金结算中心、金融交易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

  1.区域性金融管理中心。依托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已经确立的区域性金融监管中心地位,依托设在济南的金融机构管理总部对省内及周边区域进行业务管理,逐步扩大区域性金融管理中心的影响力。

  2.区域性金融机构中心。依托区位优势和金融产业发展优势,引进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来济南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着力引进国际有影响的大型金融集团进驻济南。大力培育法人金融机构,促进金融总部经济发展。积极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

  3.区域性资金结算中心。依托山东省省会所具有的经济信息汇聚优势,推广使用先进信息化手段,完善票据交换系统和电子支付系统,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创新支付结算工具,探索整合区域性金融服务系统及数据资源,把济南建设成为辐射全省和周边地区的区域性资金结算中心。

  4.区域性金融交易中心。依托现有金融机构体系较为健全的优势,在现有银行信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等多元化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金融交易品种,创新交易工具和交易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全国金融市场部分金融产品次级市场,同时大力发展股权交易、产权交易、生产要素交易、排放权交易等市场,使济南成为辐射全省及周边地区的金融交易中心。

  5.区域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依托地理位置及低运营成本优势,借助现代交通枢纽和全国重要数据处理中心地位,大力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业,吸引国内外尤其是京津和“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机构在济南建立研发中心、运营中心、呼叫中心、培训中心、灾备中心等服务平台和后援基地,支持金融机构拓展网络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全国软件名城和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优势,加快发展数据处理、软件设计、客户服务等金融服务外包业。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流的律师、会计、管理咨询、资信评估等金融中介机构,增强金融资源聚集和辐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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