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十九)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拟订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十)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草原(场)和草种监督管理,承担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兽药监管和兽药广告审批;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

  (二十二)省盐务局。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

  (二十三)青岛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

  (二十四)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对向山东省辖区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山东省辖区内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