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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一)省委宣传部。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省教育厅。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五)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有关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时为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六)省民委。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省监察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省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审核、划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拟订农业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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