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过渡期间,基本药物和增补目录药品由自治区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全市组织统一配送。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前形成的历史债务。
建立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在建立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奖代补”资金等渠道形成的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医保基金中获取适当补偿。
各试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开始执行。
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时间和步骤
各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改革采取先试点后全面推进的方式。9月10日前,按照自治区要求先在融安县大良镇中心卫生院和浮石镇卫生院,以及柳南区潭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试点工作,探索经验。10月31日前完成试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未进编人员资格审核及考试工作,11月20日前完成融安、融水、三江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城中、柳南、柳北、鱼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工作。
(一)明确重点,定编设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融安、融水、三江县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方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城中、柳南、柳北、鱼峰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方案由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