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必须立足于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实施,先行试点,再全面铺开,坚持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市级抓好监督指导,县(区)负责执行落实。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改革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四)改革试点范围:2010年11月底前,完成融安、融水、三江等3个县和城中、柳南、柳北、鱼峰等4个城区管辖范围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的改革任务。2010年12月启动鹿寨县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改革任务。2011年完成柳江县、柳城县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改革任务。
三、推进五项改革,健全完善基层医药卫生服务体系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使其正常运行。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尚未进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应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制度,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