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柳各单位:
现将《柳州市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1月31日
柳州市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
紧缺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改善人才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留住更多优秀人才,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柳州市营造人才工作良好氛围的若干规定》(柳发〔200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鼓励引进的对象和范围
鼓励企事业单位从市外引进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的下列紧缺专业人才:
(一)引进到工业企业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在我市大型或骨干企业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技师、博士(全日制,在海外取得的博士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认证书,下同)。
(二)引进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拥有主任医师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博士。
(三)引进到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学校工作,拥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副高以上职称的“双师型”教师、博士以及拥有高级技师等级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引进到农、林、牧、渔业及其他涉农事业单位工作的,拥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的博士。
(五)引进到城建、科研事业单位工作,拥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的博士。
(六)引进到文化、艺术、体育、社科研究等事业单位工作,拥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的博士。
二、优惠待遇
市属及中区属在柳工业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引进有符合上述条件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引进的人才(本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期协议或合同),可享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下列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对用人单位的奖励。用人单位每引进1名紧缺专业人才,可享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20万元人才住房和安家补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