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会同职能部门联合整治学校周边“三乱”行为,为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八)加强互联网上以学校和学生名义的网站、贴吧以及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师生非法聚集、上访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福利彩票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距离标准在中小学校周边开设福利彩票经营场所的申请一律不予核准;
(二)负责加强对弱势人群的救助;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实施救助,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已救治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
(四)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及时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司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充分发挥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努力提高学校师生及依法治校涉及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积极推动依法治校管理水平;
(三)参与妥善调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二)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并按计划及时划拨;
(三)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经费使用情况,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部门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统筹考虑列入总体规划;
(二)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学校建筑设计范围并严格监管;
(三)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加固、修缮和治理危险房屋;
(四)指导和监督中小学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