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县(区、管理区)在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跟踪督办,按照“定部门、定学校、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效果”的要求,落实到成员单位、有关学校和责任人;针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研究解决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项;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总结交流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综治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承担本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文件收发、会务筹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掌握、研判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形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向领导小组汇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情况,提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和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建议,并受领导小组委托协调处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四)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整治活动;
(五)加强与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七)及时总结、推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八)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调查和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教育部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六条措施,并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列入对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