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依法查处打击侵害学校、幼儿园及师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犯罪;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规范管理。加强学校治安、消防安全及禁毒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环境。
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监督,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强化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按摩室、发廊、浴室和无证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依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拆除违章建筑等。
(三)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交通环境。
整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期间学校门前的交通管理工作,派专人疏导交通,并在学校门前的街道设置限速标志;严厉查处影响师生出行安全的“黑出租”、“黑校车”,加强对“三无”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等。
(四)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食品卫生环境。
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的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整治,排查隐患,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管,严禁学校及周边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等。
(五)整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教学环境。
严厉查处社会上损害师生利益的非法办学和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规范和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及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校内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各类事故的发生等。
(六)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各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机制,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责任区进行管理。
专项整治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部门和单位针对一定区域内某一所或几所学校、幼儿园周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集中行动是指各级领导小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统一行动。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整治活动。3-5月为春季集中整治时间,9 -11月为秋季集中整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