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生鲜乳生产环节监管。我市虽无生鲜乳收购站,但奶畜养殖场直接将生鲜乳送至消费者。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查处生鲜乳生产者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或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切实做好乳品风险监测。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四)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水产畜牧兽医、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乳品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