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于6月20日前上报"全市道路交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办公室汇总、整理上报。
在专项行动期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将组织由拉萨市有关部门厅、县级领导带队,拉萨市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农牧等相关部门处、科级领导和专家组成的拉萨市督查组,开展全市大督查活动。重点对综合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动员部署、责任落实、行动措施等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对专项行动成果进行验收和评比,对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进行推广,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甚至专项行动期间仍在发生事故的县(区),将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分管公安(交警、道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切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十项措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负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
一是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要定期召开会议,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是要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措施,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任务。
三是要严格落实单位责任制特别是交通运输企业责任制。要把交通(客、货)运输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并使之制度化,坚决改变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的做法,坚决改变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将营运风险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的做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注重安全管理教育,违法营运,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还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精神,一律给予上限处罚,直至取消营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