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对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的监管力度
随着我市旅游旺季的到来,来西藏旅游的国内外游客将会不不断增多,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一是市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配合严把大、中型客车资格准入关和车辆检验关,坚决取缔营运车非法改装、使用报废车辆和技术等级不合格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把从事可运驾驶人的资质审验关,对达不到营运资质的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事故的驾驶人,禁止其继续从事营运;依托各县局交通安全检查站,加强对过往客运车辆的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客车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二是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继续抓好对客运企业及客运场站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客运市场正常秩序的维护工作。对不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改;加强对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从客运场(站)发出超员营运车辆;积极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加大对"黑车"市场的严厉打击力度,对营运手续不全,超资质、超范围从事道路客运及危险品运输,超员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维护好正常客运市场秩序;严把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维护关,督促客运企业(场、站)认真落实安全员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性能的日常检查,严禁客运车辆带病出站、带病上路行驶。三是市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日常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旅行社接待旅行团体活动,禁止倒(转)客搭乘"黑车";严禁私自篡改旅游行程,防止旅游客车多拉快跑;联合公安部门,加强对重点旅游景区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3、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和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排查重点:1、低于规定标准或符合规定标准但叠加、连续使用极限值设计的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路段;2、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化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3、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特别是国、省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4、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5、城市道路交通渠划、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以及行人过街设施缺失等点段。二是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各县公安局将辖区内所有道路安全隐患登记建档,根据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程度,参照2009年西藏自治区公路危险路段标准,按照三级督办治理,落实责任单位,明确治理时限,上报当地政府部门。三是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尽快治理,对排查出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安全隐患,要按照三级督办力度,对道路设计、建设、维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增设、调换、更新或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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