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三十二、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税问题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暂时给予免征的照顾。

  三十三、关于林业系统征免税问题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十四、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

  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三十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六、关于铁路系统征免税问题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