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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十八、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征免税问题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

  (一)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相应减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军品销售额/销售总额

  二十九、关于高校征免税问题

  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十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有关规定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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