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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规定第二条办理。

  二十五、关于矿山企业征免税问题

  矿山企业,指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以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关于武警部队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税的规定办理。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其他产品的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的企业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无租出借的,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四)武警部队所办的服务社用地,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十七、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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