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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三)除一、二两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为了照顾石油生产单位近年来的实际困难,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对其他用地,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应与邻近的县城、建制镇基本一致。

  二十三、关于煤炭企业用地征免税问题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其他占地,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税问题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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