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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税问题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关于民航机场用地征免税问题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关于军队系统用地征免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代缴土地使用税。

  (三)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税问题

  (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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